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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松良与义乌市远贻皮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良,义乌市远贻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48号原告:王松良,经商。委托代理人:刘超。被告:义乌市远贻皮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富雪。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松良与被告义乌市远贻皮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松良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王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