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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郭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677号原告郭某,男,195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朱金凤,南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冯积仁,南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女,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于健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郑麟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