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郭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677号原告郭某,男,195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朱金凤,南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冯积仁,南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女,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于健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郑麟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