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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民初字第02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与横山县魏家楼镇魏家楼村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横山县魏家楼镇魏家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横民初字第02347号原告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某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横山县魏家楼镇魏家楼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原告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与被告横山县魏家楼镇魏家楼村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雷祥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文东、人民陪审员余世林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贺某某,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公司为吴靖高速公路建设及运营管理单位。因吴靖高速公路需建魏家楼管理所及超限站,原告公司依法经划拨取得了被告村委会的2174049㎡土地并于2010年5月31日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横国用(2010)第6169号。原告在该地块上修建了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吴靖分公司魏家楼管理所,尚余5200㎡用于治超站劝返车道的建设。但长期以来,横山县魏家楼镇魏家楼村村民向该片土地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原告方曾多次劝说、制止、协调,均没有效果。2012年5月9日,被告组织村民及大型工程机械对原告所征收土地范围内的5200㎡土地强行填埋土方,原告出面制止未果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经协调,没有结果。2013年9月28日,被告又在该地块上铺设地基,修建了砖混结构楼房两层共计20间房屋。原告阻挡未果,经与相关部门协调,没有结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合法土地使用权行为,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1、横山县国土资源局给原告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1份。证明原告经划拨依法取得了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是该宗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未经原告同意,任何单位、个人、组织无权使用该宗土地。2、照片5张。证明被告非法在原告征收的土地上修建两层砖混结构的楼房,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3、原告向横山县及榆林市相关职能部门的反映材料及报案材料。证明原告的土地被侵犯后,原告方一直向有关部门反映寻求解决,但相关部门均相互推诿的事实。4、魏家楼管理所关于对魏家楼镇村容村貌综合治理通知回复函。证明魏家楼政府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和不合理性。被告辩称:原告方于2004年因其运营管理的吴靖高速公路在横山县魏家楼镇修建收费站征用了被告村委会的64亩土地,修建收费站占用了53亩,于2008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尚剩余7.5亩多土地闲置无用途,亦不进行有效管理,加之被告方及魏家楼政府、企事业单位的下水道正好经过该闲置地块,致使该地块成了名副其实的垃圾场,由于垃圾的常年堆积逐渐赌塞了下水道,使得全村及街道的污水无法从下水道排出,给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2012年,村委会换届,在当地政府的指令和要求下,为美化环境,村委会决定,对街道脏、乱、差进行整改,并硬化街道及疏通下水道。因该项工程涉及到原告的下属公司魏家楼管理所,被告方多次与原告的下属公司魏家楼管理所进行协商,要求原告方配合实施该项工程。但魏家楼管理所均以要请示上级批准,迟迟不予配合。无奈,被告只好向魏家楼镇政府反映,镇政府以口头方式通知原告方要求予以治理,但没有结果。魏家楼镇政府又于2012年5月4日以魏镇发(2012)28号文件的方式通知魏家楼管理所,亦没有反映。被告遂以魏家楼镇政府的文件精神对被告征用而闲置的土地进行了清理。花费90多万元将高差5米的7.5亩土地填平,将下水道疏通。完工后,被告与原告的下属公司魏家楼管理所协商付款事宜,原告方不予答复,被告又向原告发函提出解决工程款事宜,亦没有结果。被告只好向横山县政府反映,横山县政府于2013年7月23日横政函(2013)175号函告原告方,建议原告方尽快与被告方协商解决。经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被告既想要土地,又不想支付治理该闲置土地的工程款,协商没有结果。无奈,被告决定只好在原告征而不用的剩余土地上修建了二层砖混结构楼房,以此偿还被告填土花费90多万元及贷款利息。为此,被告方认为,被告的行为完全是原告方的强势所迫而为之。况且原告多征少占,征而不用,违反了土地法的规定,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照片6张。证明原告所诉其征用剩余土地,因未进行有效管理,已成垃圾场。原告系多征少占,闲而不用。2、被告于2012年8月18日、9月18日给原告的书面材料以及横山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23日横政函(2013)175号文件各1份。证明被告在疏通下水道、填埋土地后多方多次与原告协商疏通下水道、填埋土地费用事宜,均遭原告拒绝。同时证明被告的行为完全是由原告逼迫所为。3、被告与魏骥举签订的补充承包合同。证明被告疏通下水道、填埋土地的费用。同时证明,原告方闲置土地必须同时予以治理,否则,被告疏通全村的下水道就等于是无效的。4、横山县魏家楼镇政府于2012年5月4日魏政发(2012)28号文件1份。证明原告拒不治理该闲置土地,应当承担被告为其治理的全部费用。5、贷款证明和贷款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告实施疏通下水道工程及填埋土方工程的费用全部是贷款的事实。6、被告与魏鹏举签订的修建合同1份。证明被告在该地块上修建房屋的总造价。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无异议,认为符合客观事实。证据3、4,被告质证认为其并不知情。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形式上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一直使用该块土地。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对依法征用的土地具有管理使用的权力,被告无端进行干涉显系侵权。证据3,是被告的村民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双方存在利害关系。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魏家楼镇政府的行为有点草率,其行为明显存在违法性及不合理性。对证据5、6有异议,该证据正是证明了被告的侵权行为的存在。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1是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合法程序履行职权的行为,被告未提出异议,可以认定;证据2,该证据客观真实,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可以认定;证据3,证明了原告在土地使用权遭到侵害后曾多次进行维权的行为;证据4,证明了原告在与被告发生矛盾后,按程序履职的行为。被告提供的证据1,客观的反映了原告征收土地的部分现状,但被告在治理时方法欠妥;证据2,被告虽按程序函告原告方治理土地方案,但其行为明显过激,在未取得一致意见后强行而为之,明显违法;证据3、5、6正是证明了被告方的侵权行为;证据4,魏家楼镇政府的文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经庭审举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告公司为吴靖高速公路建设及运营管理单位。因吴靖高速公路需建魏家楼管理所及超限站,原告公司依法经划拨取得了被告村委会的2174049㎡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并于2010年5月31日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横国用(2010)第6169号。原告在该地块上修建了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吴靖分公司魏家楼管理所,尚余5200㎡用于超限站劝返车道的建设。但长期以来,横山县魏家楼镇魏家楼村村民及附近商户向该片土地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原告方曾多次劝说、制止、协调,均没有效果。2012年5月9日,被告组织村民及大型工程机械对原告所征收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5200㎡土地强行填埋土方,原告出面制止未果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经协调,没有结果。2013年9月28日,被告又在该地块上铺设地基,修建了砖混结构楼房两层。原告阻挡未果,经与相关部门协调,没有结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合法土地使用权行为,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经划拨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在划拨的土地上按要求进行了使用,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随后,原、被告双方因村容村貌治理发生纠纷,被告在未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在未征得原告的准许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强行填埋了原告方划拨的土地并在其上修建了构筑物,侵犯了原告的用益物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诉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方在政府划拨土地时存在违法行为且原告方在划拨土地上修建管理所系临时性单位,到一定年限后应无偿交还于被告的观点,因没有任何证据和法律依据支持,故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二)项、(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对原告合法土地使用权的侵害,并在10日内拆除在原告征收被告土地上的违章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祥涛审 判 员  李文东人民陪审员  余世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常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