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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一初字第7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崔保兴与焦庆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解封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保兴,焦庆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716-1号原告:崔保兴。被告:焦庆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崔保兴与被告焦庆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故民一初字第716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崔保兴同意法院解除对冀T×××××号轿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冀T×××××号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夏单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