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下商初字第5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郑建满、浙江和信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郑建满,浙江和信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下商初字第561-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负责人:程嘉华(原负责人:蒋顺根)。被告:郑建满,现羁押于浙江省东阳市看守所。被告:浙江和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晓武。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为与被告郑建满、浙江和信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以(2013)杭下立预字1279号预受理,后于2014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俞瑛独任审判。因被告郑建满涉嫌刑事犯罪,本院依法中止诉讼。在中止诉讼期间即2015年4月7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以涉案款项均已还清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撤回对被告郑建满、浙江和信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39元,减半收取619.5元,财产保全费590元,两项合计1209.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俞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谢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