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廊坊市精诚气泵有限公司诉被告东风汽车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精诚气泵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028号原告廊坊市精诚气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于常甫村。法定代表人温洪泽,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洋,河北商宇律师事务所(河北省廊坊开发区憩园新区A1座)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东风汽车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车城路**号。法定代表人翁运忠,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廊坊市精诚气泵有限公司诉被告东风汽车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廊坊市精诚气泵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廊坊市精诚气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市精诚气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57元减半收取7328.5元,由原告廊坊市精诚气泵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亚平附相关法律条文: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