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2015)清民初字第0012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韩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123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韩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韩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1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某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关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