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铜官执字第0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甘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某,查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01423号申请执行人甘某,女,住本区。被执行人查某,男,住本区。上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0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查某银行存款4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