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刘莉、黄莉琴与陈海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海英,刘莉,黄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复字第1号申请人陈海英。被申请人刘莉。被申请人黄莉琴。申请人陈海英与被申请人刘莉、黄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两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申请人陈海英所有的赣B1V0**别克牌小轿车,案外人唐子辉自愿为两被申请人提供其所有的粤UJH6**明锐牌小型轿车作担保,本院于当天裁定准许。申请人陈海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复议申请,本院依法组织了双方进行听证,申请人陈海英及被申请人刘莉、黄莉琴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海英诉称其所写借条不属于其向两被申请人借款,申请人是借款人付玉贵与两被申请人发生借款合同关系的介绍人,两被申请人直接将借款打给了借款人付玉贵,因付玉贵不在龙南才写了临时借条给两被申请人收执。事后,借款人付玉贵向两被申请人出具了足额借条(已向法院提交借条复印件),申请人便要求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所写的临时借条,两被申请人不同意。综上,申请人认为其与两被申请人没有任何债务关系,两被申请人的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龙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应予撤销,被扣押的申请人所有的赣B1V0**别克牌小轿车应立即归还。两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与付玉贵是共同借贷关系,申请人与付玉贵分别书写的借条同时有效,两被申请人向龙南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合法有据,不同意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要求。经审查,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借款合同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存在争议,对申请人所写的借条与借款人付玉贵所写借条之间的关系存在争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较大,鉴于该争议应属于案件实体审理应处理的问题,本院在诉前不宜介入审理。同时,考虑到申请人为龙南县社会保险局干部,工作收入较稳定,两被申请人可申请保全的当事人财产种类较多且较便捷,而扣押车辆所产生的车辆保管损失等将难以评估,本院认为,采取查封车辆的保全方式可保障两被申请人保全目的的实现,故变更扣押为查封申请人所有的车辆为宜。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但未提供足以推翻裁定的事由及依据,故其主张撤销龙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变更保全方式后,申请人主张归还被扣押的车辆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扣押申请人陈海英所有的赣B1V0**别克牌小轿车为查封申请人陈海英所有的赣B1V0**别克牌小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魏明辉审判员 :袁茂顺审判员 :谢先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