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633号原告赵某某。被告韩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文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何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