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4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马莹与李飞者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莹,李飞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408-1号申请执行人马莹,女,1985年12月生,汉族,陕西省三原县人。被执行人李飞者,男,1987年1月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马莹与李飞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25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二、孩子李甜甜由马莹抚养,李飞者自2011年11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400元整,至孩子满18周岁止。三、婚前财产洗衣机一台、电视机一台、电视柜一个、煤气灶一套、影碟机一台、被子六床、床一张、衣柜一套、凉椅(一大二小)归马莹所有。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400元,至2015年5月份抚养费共计17200元,并返还婚前财产。本案执行费15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飞者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17358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沙连荣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秦执字第00408号李飞者:马莹申请执行你(单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25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该案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孩子抚养费至2015年5月份抚养费共计17200元,返还申请执行人洗衣机一台、电视机一台、电视柜一个、煤气灶一套、影碟机一台、被子六床、床一张、衣柜一套、凉椅(一大二小)。二、承担本案执行费158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联系人:沙连荣电话:3334****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西配楼秦都区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