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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775号原告:徐某,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刘新华,安徽张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戴 志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