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刘淑琴与李学兵、李艳龙劳务合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琴,李学兵,李艳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刘淑琴,女,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李学兵,男,54岁,汉族,居民,现住现住翁牛特旗。被告李艳龙,男,30岁,汉族,居民,现住现住翁牛特旗。原告刘淑琴诉被告李学兵、李艳龙劳务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刘淑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伟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