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郭连志与于秀芬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连志,于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郭连志。被执行人于秀芬,现羁押在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本院在执行郭连志申请执行于秀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常市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云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延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