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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郭连志与于秀芬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连志,于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郭连志。被执行人于秀芬,现羁押在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本院在执行郭连志申请执行于秀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常市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云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延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