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南华县某某委员会申请执行罗某某、方某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华某某委员会,罗某某,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5号申请人南华某某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罗某某。被执行人方某。本院在执行南华县某某委员会申请执行罗某某、方某(2015)南执字第105号行政处罚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339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南华县某某委员会现确认本院(2009)南行非诉字第06号行政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南行非诉字第06号行政裁定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李成清审判员 张文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罗芝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