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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087号原告吴某某,女,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何某甲,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燕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吴某某、被告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称,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且长期缺乏沟通,被告对家庭和小孩不闻不问,现又将原告及女儿赶出家门,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诉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何某甲辩称,原告诉状所称并非事实,婚生女从九个月至六岁是被告的父母在照顾,由于原、被告婚后一直居住在被告父母家中。从2014年10月开始原告有外遇,经常三更半夜才回家,严重影响了父母的正常生活,父母要求原、被告离开其住房,从2015年3月原、被告均在外各自租房居住。为了家庭和小孩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月1日登记结婚,2004年6月28日生育一女,取名何某乙,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在处理家庭矛盾问题上缺乏沟通与交流,致使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且长期缺乏��通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提出原告有外遇才致夫妻关系不睦,为了家庭和小孩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身份证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婚姻,婚后生育一女,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原、被告的孩子尚小,需要父母共同照顾。只要原、被告各自改正自己的不足,矛盾发生后双方多沟通与交流,是能够和好夫妻关系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马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何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