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醴法执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邬明可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长沙中心、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明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醴法执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邬明可,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子安。被执行人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建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长庚审判员 李振兴审判员 曾祥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望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