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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武汉源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天合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源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天合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55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源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243号。法定代表人舒平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天合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张柏路1号。法定代表人胡波,该公司董事长。武汉源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天合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鄂民一终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源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5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武汉源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天合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民一终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天合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2014)鄂民一终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东审 判 员  黄格畅代理审判员  王爱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