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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767号原告张某某,女,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王晓红,商丘市睢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红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