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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终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郑天祥与纪任彬、卢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任彬,卢爱平,郑天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纪任彬,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卢爱平,女,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天祥,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上诉人纪任彬、卢爱平因与被上诉人郑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尤溪县人民法院(2014)尤民初字第1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纪任彬、卢爱平以与被上诉人协商,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纪任彬、卢爱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纪任彬、卢爱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5630元,减半收取7815元,由上诉人纪任彬、卢爱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翔熙代理审判员  徐 娟代理审判员  吴志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梁 溯附:适用的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