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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2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郑礼清与姚旗、何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礼清,姚旗,何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036号原告:郑礼清,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住合肥市。被告:姚旗,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何俊芳,女,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礼清诉被告姚旗、何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姚旗、何俊芳银行账户存款9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姚旗、何俊芳银行账户存款9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基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夏圣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