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舞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素兰与被告李军辉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舞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杨素兰,女。委托代理人刘付涛,舞阳县文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军辉,男。委托代理人李继攀,舞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素兰与被告李军辉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素兰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素���负担。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刘 昭 君人民陪审员 李 合 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斐(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