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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纳溪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于进才与于进友、于进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进才,于进友,于进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222号原告于进才,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22日,住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李川敏,泸州市纳溪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于进友,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24日,住泸州市纳溪区。被告于进海,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27日,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进才与被告于进友、于进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进才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进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进才撤回对被告于进友、于进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于进才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严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记员刘克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