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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崔华与黄庆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华,黄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崔华,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黄庆明,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申请执行人崔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4)鄂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欠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的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分别履行欠款20300元,并承担执行费200元。申请执行人出具收条,本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塔审判员  龚昌里审判员  孙洪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葛 静附:本文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的人;(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