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邢金海与苑世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金海,苑世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81号原告邢金海被告苑世明原告邢金海诉被告苑世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其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程景辉人民陪审员 吕艳茹人民陪审员 鄂文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牛丽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