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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终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因与三门峡金鼎木业有限公司、杨转伟、乔希龙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三门峡金鼎木业有限公司,杨转伟,乔希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侯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华、崔建森,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门峡金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磁钟乡杨家窑村。法定代表人白宇,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转伟。原审被告乔希龙。委托代理人何柳,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门峡金鼎木业有限公司、杨转伟、原审被告乔希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建森、被上诉人三门峡金鼎木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白宇、原审被告乔希龙的委托代理人何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杨转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5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已缴纳,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路增广代理审判员  曾庆旭代理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马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