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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唐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51号原告唐XX。被告王XX。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XX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姜耀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洪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