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唐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51号原告唐XX。被告王XX。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XX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姜耀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洪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