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亳诉保字第0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康雷与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诉保字第00067-1号申请人:康雷,男,汉族,1971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法定代表人:怀丽。本院根据康雷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亳诉保字第00067号民事裁定书,于同日查封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利辛县汇通名城一期工程2#和3#楼,保全财产总额4644万元。并根据宋建侠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亳诉保字第00068号民事裁定书,于同日轮候查封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利辛县汇通名城一期工程2#和3#楼,保全财产总额1080万元。并告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现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查封复议申请,认为:康雷申请法院查封上述房产严重超标,愿用其价值1.6亿元的利国用(2014)第001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反担保,以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并表示愿在法院监督下处置该资产,也可在康雷监督下处置该资产。康雷复议答辩称:由于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不讲诚信,其申请用被查封房产下土地使用权提供反担保,解除对被查封房产的查封,于法无据,本人不同意解封,请求驳回其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康雷因情况紧急,不立即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便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由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申请查封了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司的上述房产。因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反担保财产并不有利于执行,且康雷不同意解除查封,本院不能解除对该公司房产的查封。如果查封有错误,可以由担保人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人康雷赔偿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的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华审判员 怀 峰审判员 顾玉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高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