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高恒强与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恒强,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24号原告高恒强,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市。法定代表人范玉存,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恒强与被告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高恒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恒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恒强撤回起诉。原仲裁裁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恒强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位小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