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杜佳伟与刘洪祥、宋爱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佳伟,刘洪祥,宋爱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杜佳伟,居民。被执行人刘洪祥。被执行人宋爱全,居民。本院在执行杜佳伟与刘洪祥、宋爱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洪祥、宋爱全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延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25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张坤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孙运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