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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杜佳伟与刘洪祥、宋爱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佳伟,刘洪祥,宋爱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杜佳伟,居民。被执行人刘洪祥。被执行人宋爱全,居民。本院在执行杜佳伟与刘洪祥、宋爱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洪祥、宋爱全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延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25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张坤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孙运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