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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恢字第02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芝春与庄河市金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02064号申请执行人:王芝春,男。被执行人:庄河市金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庄岫路76号。主要负责人:于淑英,女,系该公司股东(发起人)。委托代理人:李荣国,男,系该公司会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芝春与被执行人庄河市金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芝春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自行协商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庄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庄劳人仲调字第265号调解协议第二款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峰审判员 邓春荣审判员 刘文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凌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