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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美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刘绍旺,理事长。被执行人赵美荣,女,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丛志贵,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雷云,女,汉族,住平阴县。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的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美荣、丛支贵、雷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传唤了被执行人,并向金融、工商、房产、车管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及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本金9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本金9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平商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 亭审 判 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卢明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晓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