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厚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家月、王巧玲诉张道富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月,王巧玲,张道富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厚民初字第27号原告:张家月,男。原告:王巧玲,女。委托代理人:高中良,淅川县厚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道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月、王巧玲诉被告张道富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月、王巧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月、王巧玲负担。审判员 :丰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