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江国志与程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国志,程海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299号原告江国志,退休职工。被告程海兵,英山县兴和客运公司驾驶员。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国志与被告程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国志以双方通过协商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江国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国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国志负担。审判员 王振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丁浩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