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江国志与程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国志,程海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299号原告江国志,退休职工。被告程海兵,英山县兴和客运公司驾驶员。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国志与被告程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国志以双方通过协商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江国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国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国志负担。审判员  王振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丁浩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