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0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振桥与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滨海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桥,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滨海供电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0993号原告王振桥。委托代理人尚婷,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鹏程,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滨海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营口道394号。法定代表人王如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涛,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向君,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滨海供电分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桥诉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滨海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振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为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振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霍凤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倪天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