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26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吕益鹏与西安益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益鹏,西安益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623-1号申请执行人吕益鹏,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益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益鹏与被执行人西安益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吕益鹏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2481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854.41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益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强制从被执行人西安益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中拨划全部案件款至本院账户,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吕益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26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亚莉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杜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强-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