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中民三终字第05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彭某某与被上诉人周某某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某某,周某某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三终字第059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系彭某某配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上诉人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坪民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土地费系基于其家庭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而取得,相关财产在未依法分割前应属家庭共有。作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彭某某、周某某以及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家庭成员对于征收补偿款均有权请求取得相应份额,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在未通知其他共有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即对诉争财产进行审理,属于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显系不当,依法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坪民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二审受理费3523元,应予退还上诉人彭某某。审 判 长 刘解放审 判 员 陈蔚宇代理审判员 董强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