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知)初字第04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严家炎与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家炎,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知)初字第04934号原告严家炎,男,1933年1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茜,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曙光花园望河园5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刘欲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庆,男。原告严家炎诉被告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家炎的委托代理人李茜和被告方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家炎诉称:原告严家炎是《人生的驿站》(以下简称涉案图书)的作者,对其享有合法著作权。2014年,原告在国家图书馆阿帕比数据库内发现有原告的上述作品,经查系被告擅自将原告上述作品扫描电子化后上传至国家图书馆阿帕比数据库供互联网读者阅读,牟取高额利润。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上述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1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方正公司辩称:1、关于涉案图书的版权全部来源于相关出版社,被告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且被告不存在故意侵权,即被告不存在过错;2、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金额过高;3、侵权赔偿责任应以一方存在过错且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为前提条件,本案中,被告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且被告不存在过错。同时,原告未能提交或出示任何证据证明被告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4、原告未能提交或出示任何证据证明原告至今对涉案图书享有相关著作权。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主张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严家炎为涉案图书的作者,图书字数为156千字。经公证,使用读者账号登录并进入广州图书馆页面;在所进入的页面内点击“Apabi电子图书”,进入“数字资源平台——标准首页”页面,在“数字资源平台——标准首页”页面中,点击“电子图书”,检索“责任者”为“严家炎”的图书;使用“ApabiReader”阅读器下载并翻阅检索结果中的涉案图书。对此事实,方正公司不持异议。另有原告提交编号为12587900的公证费发票一张,载明公证费用为6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公证费发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方正公司未经合法授权,未支付报酬,将《人生的驿站》一书供用户下载阅读,行为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方正公司辩称否认侵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严家炎要求方正公司赔偿损失一万元的请求证据不足,对此本院将依据被告的侵权程度依法确定赔偿数额及道歉方式,不再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侵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严家炎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费用共计六千元;三、驳回原告严家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东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佳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