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初字第4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东成与林丽妃、江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鼓民初字第4996号原告林东成,男,汉族,1983年2月26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严孙伟、郭时颖,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丽妃,女,汉族,1973年10月4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江速勇,男,汉族,1968年12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林东成诉被告林丽妃、江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东成的委托代理人郭时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丽妃、江速勇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21日,被告林丽妃因做生意周转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天,利息为银行利息的四倍,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将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等材料复印件交予原告。借款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林丽妃立即偿还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4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时止);2.被告江速勇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证据1.《借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证据2.户口簿及结婚证,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由于被告未到庭应诉,又未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原告的证据1从形式上经与原件核对一致,真实可信,与本案的事实具有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证据2原告虽未提交原件,但与本院核实的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4月21日,被告林丽妃出具《借据》,载明:“本人林丽妃,身份证号码:××,因生意周转急用资金不足需要借款。今向林东成借人民币叁万元,借款时间为20天,按银行利息的四倍计算。”原告称,原告系将现金30000元交付被告林丽妃。另查,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借款事实明确。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告诉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4月21日计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债务系被告林丽妃与被告江速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丽妃、江速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东成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从2013年4月21日起计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8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林航代理审判员林巧人民陪审员柯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孙兰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