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张涛与周保金、郭亮之间的提供劳务者伤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周保金,郭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00235号原告张涛,男,汉族,农民,现住汪清县。被告周保金,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郭亮,男,男,汉族,职员,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诉被告周保金、郭亮之间的提供劳务者伤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涛负担。审判员 葛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进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