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诉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叶与吴春芹、陆新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春芹,陆新雷,张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诉字第000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春芹。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新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叶。上诉人吴春芹、陆新雷因与被上诉人张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4)启开民初字第01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春芹、陆新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昌东代理审判员 郭相领代理审判员 高 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新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