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三初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沈阳欧润佳润滑油有限公司与沈阳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欧润佳润滑油有限公司,沈阳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0731号原告:沈阳欧润佳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46号。法定代表人:杨宇,系公司经理。被告:沈阳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金龙湖街21号。法定代表人:鞠维国,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欧润佳润滑油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以被告已经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欧润佳润滑油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欧润佳润滑油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沈阳欧润佳润滑油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 凤 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梦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