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等县支行申请执行冯某宁、黄某菊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等县支行,冯某宁,黄某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等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天等镇朝阳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农子腾,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冯某宁,男,1989年生,壮族,农民,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天等镇。被执行人黄某菊,女,1990年生,壮族,农民,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天等镇。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等县支行申请执行冯某宁、黄某菊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已经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等县人民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耀文审 判 员 许大虎代理审判员 赵维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日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