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金锦治与曾锡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锦治,曾锡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保字第00047号申请人:金锦治。被申请人:曾锡明。申请人金锦治因2014年12月2日姚科兰向其借款100万元,被申请人曾锡明为姚科兰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姚科兰未按约定支付本息,申请人金锦治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曾锡明所有的在武穴市郭冲建材工业有限公司110万元的股权,并向本院提供赵灿辉位于武穴市梅川镇原建行内院第五层右侧房屋(证号:武政房权证梅房字第××号)及蔡义玲位于武穴市北川路多菱公司宿舍房屋(证号:武穴房权证武办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金锦治的���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曾锡明所有的在武穴市郭冲建材工业有限公司110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限为3年;二、查封担保人赵灿辉位于武穴市梅川镇原建行内院第五层右侧房屋(证号:武政房权证梅房字第××号),该财产由赵灿辉负责保管,查封期限为3年;三、查封担保人蔡义玲位于武穴市北川路多菱公司宿舍房屋(证号:武穴房权证武办字第××号),该财产由蔡义玲负责保管,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等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志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蔡基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