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哈执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高新成与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哈执字第1511号申请执行人:高新成,男,汉族,被执行人:付小平,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市民一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高新成与被执行人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39418元,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市民一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高    晖代理审判员 :帕尔哈德江·瓦依提人民陪审员 :  张  生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  钟  晓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