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马某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01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斌(自报名),男,2014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同年12月1日被羁押,同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二年,2015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丹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斌携带一把钳子和自制一字批来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联星水部旧村伺机盗窃。马某斌经过水部旧村四巷*号被害人吴某、孙某的住宅,发现房内无人,便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将大门锁剪断,后将卧室门锁撬开,进入屋内窃得一部诺基亚手机。21时许,吴某回家发现家中被盗,告知其丈夫孙某,孙某与孙志铿一起抓获马某斌并报警。两人将马某斌拉至村内鱼塘,拉扯过程中马某斌将钳子和窃得的手机遗失。被盗手机无法核价。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马某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马某斌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斌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查明,民警从被告人处扣押了一字批一个。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7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起获作案工具一字批一个,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志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翠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