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马明与卢亚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明,卢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马明,身份证号:,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卢亚军,身份证号:,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马明与被执行人卢亚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外民一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明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卢亚军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44080元予以扣划,对剩余部分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立案审查受理的生效法律文书,应予执行。本院依法进行的执行调查已经终结,本院已依法将执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1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徐学锋审判员 张弘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