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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二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金娟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二终字第22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娟,无业,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9月26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0日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辩护人蒋俊鸿,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金娟犯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4)怀鹤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与原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金娟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金额不符:当时确实开出了这么多收条,可是并没有收到这么多现金;量刑过重:在前次判决以前也就是2013年8月10日以前,就已在公安机关承认了目前所指控诈骗的656048元,愿意对他们进行赔偿和弥补,希望从轻判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婵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金娟及其辩护人蒋俊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存在以下问题:一、认定事实不清(一)原判认定事实所采信的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2014年8月10日出具的《到案经过》所证明内容与公安卷、法院卷内所列多份证据所证明内容存在矛盾:1、抓获时间矛盾:《到案经过》证明金娟系2012年9月16日被抓获,而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2012年9月13日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金娟系2012年9月13日22时10分许因吸毒被抓获。2、行政拘留时间矛盾:《到案经过》证明金娟于2012年9月17日被该局行政拘留,而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鹤公(黄金坳)决字(2012)第2215号证明被处罚人金娟于2012年9月14日15时37分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二)公安机关对金娟在2012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讯问时交代的被诈骗的16名被害人是否进行了查证的事实不清。金娟在2012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讯问时交代的被诈骗的被害人有16人,其中部分被害人姓名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两次判决中所认定的被害人姓名部分一致,由于金娟供述的被害人中部分只有绰号或与有关人员的关系,因此,金娟供述中的除与判决书中认定的被害人一致以外的其他被害人是否与判决书中的其他被害人属于同一受害人事实不清。(三)原判认定事实所采信证据中的部分报案的被诈骗被害人的姓名与其所持有的收款收据中的债权人的姓名不一致或部分不一致,原审判决将以上收据所列金额均计入报案人的被诈骗金额,但未有相应证据对该部分报案人与收据中的债权人存在何种关系予以证明。(四)本案原判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3)怀鹤刑初字第99号判决中均涉及共同犯罪,但未见共同犯罪嫌疑人被依法追诉,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以及涉案赃款之去向均事实不清。二、适用法律不当本案适用同种数罪并罚不当。由于本案是对金娟所犯诈骗罪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3)怀鹤刑初字第99号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而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3)怀鹤刑初字第99号判决于2013年8月10日作出,本案原判[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刑初字第302号判决]所认定金娟诈骗犯罪事实的所有10名被害人均于2013年7月向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报案并立案,即本案原判所认定的罪行不是在(2013)怀鹤刑初字第99号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时才发现,而是在未判决宣告以前公安机关就已经发现并立案,因此,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数罪并罚不当。综上,原判认定上诉人金娟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建民审 判 员  周少文代理审判员  向杉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蒋艳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