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范阿敏与吴文华、施海虹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阿敏,吴文华,施海虹,施署峰,周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范阿敏。被执行人吴文华。被执行人施海虹。被执行人施署峰。被执行人周海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阿敏与被执行人吴文华、施海虹、施署峰、周海英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有效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397679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湖德执民字8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施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孙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