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2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2015-2630东辉美芝诉农商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东辉美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2630号原告四川省东辉美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省东辉美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四川省东辉美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本院确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 阳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梁新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